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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546896号“无比药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6429号
2024-05-20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执创为生物科技(广东省)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执创为生物科技(广东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69546896号“无比药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比药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去痱水;洗面奶;牙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9号“无比滴”、第23343378号“无比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牙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商标显著部分“无比”,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546896号“无比药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执创为生物科技(广东省)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执创为生物科技(广东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69546896号“无比药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比药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去痱水;洗面奶;牙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9号“无比滴”、第23343378号“无比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牙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商标显著部分“无比”,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546896号“无比药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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