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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92580号“蔚来天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219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蔚来天空(重庆)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蔚来天空(重庆)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092580号“蔚来天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蔚来天空”指定使用在第41类“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40097号“蔚来”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服务对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42847号“蔚来”、第30348614号“蔚来生活”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为体育比赛提供设施”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蔚来”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92580号“蔚来天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蔚来天空(重庆)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蔚来天空(重庆)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092580号“蔚来天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蔚来天空”指定使用在第41类“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40097号“蔚来”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服务对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42847号“蔚来”、第30348614号“蔚来生活”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为体育比赛提供设施”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蔚来”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92580号“蔚来天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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