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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74659号“3MANKEL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8595号
2025-04-24 00:00:00.0
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安克林滤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0日对第74074659号“3MANKEL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且经使用宣传已具有高知名度的第34255682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55714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55646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88319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82818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49003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66502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966501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84963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70622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必将削减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上关于3M公司的介绍材料、《交通标志反光膜选用技术指南》内容节选;
2、上海国际交通工程技术与设施展览会会刊复印件;
3、特约经销协议、销售发票;
4、产品手册;
5、荣誉材料;
6、《3M建筑贴膜客户使用情况反馈报告》复印件;
7、广告宣传材料;
8、媒体报道材料;
9、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商标裁定书;
10、产品手册、广告宣传材料;
11、客户满意度调查、促销等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
12、3M冷缩电缆附件的使用情况说明;
1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发表《李瑞乐-3MANKELIN超低阻静电棉口罩》的相关文章、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网站恶意侵权所做的网页公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在京东的销售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申请注册,202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半加工塑料膜制过滤材料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3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有机玻璃、非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膜制过滤材料、水净化用膜过滤装置用交换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有机玻璃、非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处于显著识别部分的“3M”与引证商标一至十“3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安克林滤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0日对第74074659号“3MANKEL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且经使用宣传已具有高知名度的第34255682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55714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55646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88319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82818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49003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66502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966501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84963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70622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必将削减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上关于3M公司的介绍材料、《交通标志反光膜选用技术指南》内容节选;
2、上海国际交通工程技术与设施展览会会刊复印件;
3、特约经销协议、销售发票;
4、产品手册;
5、荣誉材料;
6、《3M建筑贴膜客户使用情况反馈报告》复印件;
7、广告宣传材料;
8、媒体报道材料;
9、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商标裁定书;
10、产品手册、广告宣传材料;
11、客户满意度调查、促销等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
12、3M冷缩电缆附件的使用情况说明;
1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发表《李瑞乐-3MANKELIN超低阻静电棉口罩》的相关文章、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网站恶意侵权所做的网页公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在京东的销售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申请注册,202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半加工塑料膜制过滤材料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3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有机玻璃、非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膜制过滤材料、水净化用膜过滤装置用交换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有机玻璃、非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处于显著识别部分的“3M”与引证商标一至十“3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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