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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56399号“TO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625号
2024-12-10 00:00:00.0
异议人:圣•托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胡月梅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托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月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2556399号“T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U”指定使用于第18类“(女式)钱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15069号“TOU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女式)钱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56399号“T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胡月梅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托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月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2556399号“T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U”指定使用于第18类“(女式)钱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15069号“TOU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女式)钱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56399号“T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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