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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08284号“欣译 xin 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5689号
2022-04-21 00:00:00.0
申请人:广东东莞欣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08284号“欣译 xin 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9641号商标、第42743991号商标、第312034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桂圆、莲子、干枣、蜜饯水果、加工过的水果、水果干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干桂圆、莲子、干枣、蜜饯水果、加工过的水果、水果干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欣译”与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欣峄”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第29类干桂圆、莲子、干枣、蜜饯水果、加工过的水果、水果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08284号“欣译 xin 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9641号商标、第42743991号商标、第312034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桂圆、莲子、干枣、蜜饯水果、加工过的水果、水果干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干桂圆、莲子、干枣、蜜饯水果、加工过的水果、水果干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欣译”与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欣峄”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第29类干桂圆、莲子、干枣、蜜饯水果、加工过的水果、水果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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