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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06029号“浪尖令”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430号
2025-04-17 00:00:00.0
异议人:武汉天元千川渔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会修
异议人武汉天元千川渔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会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506029号“浪尖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浪尖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渔篓(捕鱼陷阱);狩猎或钓鱼用香味诱饵;钓鱼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92564号“浪尖”、第53121059号“浪尖LANG JI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杆;钓鱼用浮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06029号“浪尖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孙会修
异议人武汉天元千川渔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会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506029号“浪尖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浪尖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渔篓(捕鱼陷阱);狩猎或钓鱼用香味诱饵;钓鱼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92564号“浪尖”、第53121059号“浪尖LANG JI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杆;钓鱼用浮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06029号“浪尖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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