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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13662号“椰城YE CH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28855号
2023-11-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6213662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志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6日对第16213662号“椰城YE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中的“椰城”是海南省辖地级市、省会海口市的别称,而被申请人并非来自海南省海口市,故争议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争议商标含有“一麦穗一星”的组合图案,而“一麦穗一星”是我国法定军衔的一种,结合盾牌轮廓的背景图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3、被申请人名下有110枚商标,商标名称众多,且存在复制、摹仿“和其正”、“红牛”、“维他奶”、“天草”等他人知名品牌、产品名称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德庆贡柑”的情形,同时被申请人还申请了“空降兵”、“老连队”等与兵种、军队元素相关的商标,易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已超出正常经营所需,具有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品牌的主观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关联主体存在侵犯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产品包装、装潢的恶意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争议商标信息;
3、椰城、少将的百度百科介绍;
4、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攀附他人知名品牌、产品名称、地理标志产品介绍;
6、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具有恶意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椰城”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为多要素组合商标,与法定军衔区别明显,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并未大量注册挤占他人商标资源,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
2、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先后在第29、30、32、33、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1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RAIDBULL”、“维他妈”、“和泽正HE ZE ZHENG”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麦穗、五角星、盾牌等元素组合而成,与部队臂章图案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中的“椰城”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2表明,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内的“RAIDBULL”、“维他妈”、“和泽正HE ZE ZHENG”等一百一十多件商标。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佛山市志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6日对第16213662号“椰城YE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中的“椰城”是海南省辖地级市、省会海口市的别称,而被申请人并非来自海南省海口市,故争议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争议商标含有“一麦穗一星”的组合图案,而“一麦穗一星”是我国法定军衔的一种,结合盾牌轮廓的背景图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3、被申请人名下有110枚商标,商标名称众多,且存在复制、摹仿“和其正”、“红牛”、“维他奶”、“天草”等他人知名品牌、产品名称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德庆贡柑”的情形,同时被申请人还申请了“空降兵”、“老连队”等与兵种、军队元素相关的商标,易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已超出正常经营所需,具有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品牌的主观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关联主体存在侵犯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产品包装、装潢的恶意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争议商标信息;
3、椰城、少将的百度百科介绍;
4、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攀附他人知名品牌、产品名称、地理标志产品介绍;
6、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具有恶意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椰城”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为多要素组合商标,与法定军衔区别明显,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并未大量注册挤占他人商标资源,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
2、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先后在第29、30、32、33、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1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RAIDBULL”、“维他妈”、“和泽正HE ZE ZHENG”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麦穗、五角星、盾牌等元素组合而成,与部队臂章图案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中的“椰城”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2表明,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内的“RAIDBULL”、“维他妈”、“和泽正HE ZE ZHENG”等一百一十多件商标。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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