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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46098号“东篱庄园 LAID-BACK LIFE IN MAN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2156号
2025-04-24 00:00:00.0
申请人:河北东篱养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变更前:保定市东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46098号“东篱庄园 LAID-BACK LIFE IN 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保留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14989号“东篱 DONGLI及图”商标、第3314603号“东篱 DONGLI及图”商标、第12991359号“庄园”商标、第23889660号“东篱山庄”商标、第58000070号“东篱菜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35759053号“东离居 DONGLIJU”商标、第21173901号“东篱小院”商标、第19811591号“东篱膳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五至七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系列申请之一,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周边产品照片、背景墙照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经撤销复审申请程序在养老院服务上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其余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六、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二者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七在其余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3、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以外的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养老院复审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以外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46098号“东篱庄园 LAID-BACK LIFE IN 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保留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14989号“东篱 DONGLI及图”商标、第3314603号“东篱 DONGLI及图”商标、第12991359号“庄园”商标、第23889660号“东篱山庄”商标、第58000070号“东篱菜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35759053号“东离居 DONGLIJU”商标、第21173901号“东篱小院”商标、第19811591号“东篱膳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五至七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系列申请之一,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周边产品照片、背景墙照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经撤销复审申请程序在养老院服务上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其余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六、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二者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七在其余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3、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以外的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养老院复审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以外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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