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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35738号“申花好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07174号
2025-01-13 00:00:00.0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申花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富佑诚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0日对第14435738号“申花好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持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状态,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驰名商标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41160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041149号“HOTATA”商标、第7338408号“HOTATA”商标、第12471804号“HOTATA”商标、第13094682号“HOTAT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和名称权,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资料及企业图片;2、商标转让、变更证明资料、“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资料;3、“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广告合同及广告发票、代言合同;4、总经销协议书、销售合同及发票;5、媒体报道;6、所获荣誉;7、调查报告;8、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9、维权证据;10、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字号权。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独立构思完成,被申请人为了争议商标已经付出一定的物力、财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试验报告;2、产品认证证书;3、产品销售图片、宣传视频截图;4、订货单、承运合同;5、产品包装照片、报价单合同等。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烹调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水暖装置;电热水器;空气调节设备;消毒设备;浴室装置;电热壶;电暖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五、六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箱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0件商标,其中包括2件“申花好太太”、1件“念喜好太太”、1件“OPPEAHG”(与家居品牌“欧派OPPEIN”相近)、1件“爱顾家”(与家居品牌“顾家”相近)、1件“申花及图”(与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电器品牌“申花及图”相近)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0日向我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注册已逾五年。因此,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和名称权,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已超过法定期限,前述理由应予以驳回。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0件商标,其中3件包含了申请人“好太太”商标,另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三、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申花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富佑诚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0日对第14435738号“申花好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持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状态,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驰名商标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41160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041149号“HOTATA”商标、第7338408号“HOTATA”商标、第12471804号“HOTATA”商标、第13094682号“HOTAT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和名称权,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资料及企业图片;2、商标转让、变更证明资料、“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资料;3、“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广告合同及广告发票、代言合同;4、总经销协议书、销售合同及发票;5、媒体报道;6、所获荣誉;7、调查报告;8、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9、维权证据;10、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字号权。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独立构思完成,被申请人为了争议商标已经付出一定的物力、财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试验报告;2、产品认证证书;3、产品销售图片、宣传视频截图;4、订货单、承运合同;5、产品包装照片、报价单合同等。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烹调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水暖装置;电热水器;空气调节设备;消毒设备;浴室装置;电热壶;电暖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五、六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箱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0件商标,其中包括2件“申花好太太”、1件“念喜好太太”、1件“OPPEAHG”(与家居品牌“欧派OPPEIN”相近)、1件“爱顾家”(与家居品牌“顾家”相近)、1件“申花及图”(与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电器品牌“申花及图”相近)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0日向我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注册已逾五年。因此,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和名称权,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已超过法定期限,前述理由应予以驳回。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0件商标,其中3件包含了申请人“好太太”商标,另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三、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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