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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682343号“ANGLOAMERIC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55124号
2024-03-01 00:00:00.0
申请人:ANGLO AMERICAN SERVICES (UK)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2343号“AngloAmeric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已经在美国获准注册,说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已经获得美国政府的同意。二、申请商标中的“AngloAmerican”是申请人商号显著识别部分,包含相同文字的商标已经在中国多个类别获准注册,未导致对商品/服务来源的误认。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9467号“英美及图”商标、第3459475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8265563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3459476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3459468号“英美及图”商标、第3459477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8265561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3459469号“英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将转让给申请人;第3459478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7659342号图形商标、第3459470号“英美及图”商标、第765934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九至十二)由申请人所有,仅地址与申请人不同,申请人已对其进行地址变更;第8265558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8732264号“ANGLO AMERICAN REAL PEOPLE REAL DIFFERENCE及图”商标、第3459483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7659340号图形商标、第3459454号“英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七)将转让给申请人;第221376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被提出撤销申请;第3459464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8265557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3459455号“英美及图”商标、第765933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九至二十二)将转让给申请人;第88792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因续展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第3459466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8265556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3459457号“英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十四至二十六)将转让给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4、6、14、35、37、39、40、41、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的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二十三的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十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三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六所有人的名义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引证商标九至十二所有人的地址与申请人地址不一致,上述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非同一主体所有,均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十八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亦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一、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元素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采矿、科学和摄影以及农业、园艺和林业用化学品、化学产品和氢产品;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氢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该项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元素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和油脂、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元素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元素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及其合金、宝石和半宝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宝石(珠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制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该项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济预测、商业信息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经济预测、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元素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采石服务、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八核定使用的采石、维修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环境修复服务,包括废物处理清洁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该项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十九至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元素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处理,包括水、土壤和废物;精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九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伐木及木料加工、精炼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41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二十三已失效,故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二十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元素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分析与研究、建筑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二十六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建筑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包含美国国家名称“American”,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国家名称之外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三、申请商标包含“American”,但申请人所在地为英国,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与下述商品销售有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贵金属及其合金,贵金属制徽章,贵金属锭,贵金属制盒,贵金属制装饰品,珠宝首饰和仿真首饰,宝石和半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即表、怀表和时钟;与销售氢和发电厂模型(PPMs)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属于在中国不予接受的服务项目,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6、14类复审商品及第35、37、39、40、41、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2343号“AngloAmeric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已经在美国获准注册,说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已经获得美国政府的同意。二、申请商标中的“AngloAmerican”是申请人商号显著识别部分,包含相同文字的商标已经在中国多个类别获准注册,未导致对商品/服务来源的误认。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9467号“英美及图”商标、第3459475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8265563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3459476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3459468号“英美及图”商标、第3459477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8265561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3459469号“英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将转让给申请人;第3459478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7659342号图形商标、第3459470号“英美及图”商标、第765934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九至十二)由申请人所有,仅地址与申请人不同,申请人已对其进行地址变更;第8265558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8732264号“ANGLO AMERICAN REAL PEOPLE REAL DIFFERENCE及图”商标、第3459483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7659340号图形商标、第3459454号“英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七)将转让给申请人;第221376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被提出撤销申请;第3459464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8265557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3459455号“英美及图”商标、第765933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九至二十二)将转让给申请人;第88792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因续展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第3459466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8265556号“ANGLO AMERICAN及图”商标、第3459457号“英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十四至二十六)将转让给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4、6、14、35、37、39、40、41、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的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二十三的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十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三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六所有人的名义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引证商标九至十二所有人的地址与申请人地址不一致,上述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非同一主体所有,均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十八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亦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一、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元素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采矿、科学和摄影以及农业、园艺和林业用化学品、化学产品和氢产品;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氢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该项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元素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和油脂、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元素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元素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及其合金、宝石和半宝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宝石(珠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制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该项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济预测、商业信息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经济预测、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元素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采石服务、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八核定使用的采石、维修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环境修复服务,包括废物处理清洁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该项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十九至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元素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处理,包括水、土壤和废物;精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九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伐木及木料加工、精炼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41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二十三已失效,故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二十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元素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分析与研究、建筑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二十六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建筑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商标由英文“AngloAmerican”和图形构成,其包含美国国家名称“American”,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国家名称之外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三、申请商标包含“American”,但申请人所在地为英国,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与下述商品销售有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贵金属及其合金,贵金属制徽章,贵金属锭,贵金属制盒,贵金属制装饰品,珠宝首饰和仿真首饰,宝石和半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即表、怀表和时钟;与销售氢和发电厂模型(PPMs)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属于在中国不予接受的服务项目,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6、14类复审商品及第35、37、39、40、41、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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