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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4610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231号
2025-03-04 00:00:00.0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大异品牌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大异品牌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04610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腰带;睡眠用眼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05441号“EP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戏装;滑雪靴;鞋”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96986号“雅莹E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婚纱;运动鞋;鞋;帽;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4610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大异品牌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大异品牌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04610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腰带;睡眠用眼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05441号“EP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戏装;滑雪靴;鞋”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96986号“雅莹E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婚纱;运动鞋;鞋;帽;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4610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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