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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84037号“晓洁仕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321号
2025-03-13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天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884037号“晓洁仕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晓洁仕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研磨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2542号、第876068号“佳洁士”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牙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于第3类商品上的“佳洁士”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84037号“晓洁仕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天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884037号“晓洁仕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晓洁仕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研磨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2542号、第876068号“佳洁士”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牙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于第3类商品上的“佳洁士”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84037号“晓洁仕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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