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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68346号“千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6479号
2025-03-28 00:00:00.0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68346号“千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686783号“千寻互动”商标、第39676634号“千寻医疗”商标、第17809710号“千寻位置”商标、第18636217号“千寻位置 QXWZ.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测量、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学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医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测量、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68346号“千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686783号“千寻互动”商标、第39676634号“千寻医疗”商标、第17809710号“千寻位置”商标、第18636217号“千寻位置 QXWZ.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测量、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学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医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测量、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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