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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63098号“TOUSINGLY BEA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7181号
2022-11-16 00:00:00.0
异议人:圣•托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海丰县高升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托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丰县高升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263098号“TOUSINGLY BE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USINGLY BEAR”指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2707号和在先注册的第17415065号、第47936419号“TOU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63098号“TOUSINGLY BE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海丰县高升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托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丰县高升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263098号“TOUSINGLY BE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USINGLY BEAR”指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2707号和在先注册的第17415065号、第47936419号“TOU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63098号“TOUSINGLY BE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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