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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04010号“柚活力 YOHO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08074号
2025-01-15 00:00:00.0
申请人:中宝(福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04010号“柚活力 YOHO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62800号、第1251684号、第221491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资料、宣传资料、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案件的最终结果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柚”,用在指定的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原料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04010号“柚活力 YOHO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62800号、第1251684号、第221491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资料、宣传资料、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案件的最终结果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柚”,用在指定的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原料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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