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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45814号“昆仑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547号
2024-11-12 00:00:00.0
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智能之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智能之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945814号“昆仑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昆仑巢”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62553号、第6422025号“昆仑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45814号“昆仑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智能之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智能之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945814号“昆仑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昆仑巢”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62553号、第6422025号“昆仑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45814号“昆仑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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