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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73856号“玛蚁精工”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439号
2025-05-16 00:00:00.0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漠里国际家居(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漠里国际家居(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273856号“玛蚁精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玛蚁精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光学灯;导管(电);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防尘口罩;锂离子电池;锂蓄电池;干电池;蓄电池用充电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62359号、第23020043号、第13631558号“蚂蚁金服”,第23020488号“蚂蚁金融”,第66353714号“蚂蚁保金配”,第64284579号“蚂蚁保金选”,第67177764号“蚂蚁财富”,第22058863号“蚂蚁宝卡”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光导纤维(光学纤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光学灯;导管(电);锂离子电池;锂蓄电池;干电池;蓄电池用充电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细微,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蚂蚁金服”“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3856号“玛蚁精工”商标在“计算机;光学灯;导管(电);锂离子电池;锂蓄电池;干电池;蓄电池用充电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漠里国际家居(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漠里国际家居(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273856号“玛蚁精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玛蚁精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光学灯;导管(电);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防尘口罩;锂离子电池;锂蓄电池;干电池;蓄电池用充电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62359号、第23020043号、第13631558号“蚂蚁金服”,第23020488号“蚂蚁金融”,第66353714号“蚂蚁保金配”,第64284579号“蚂蚁保金选”,第67177764号“蚂蚁财富”,第22058863号“蚂蚁宝卡”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光导纤维(光学纤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光学灯;导管(电);锂离子电池;锂蓄电池;干电池;蓄电池用充电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细微,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蚂蚁金服”“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3856号“玛蚁精工”商标在“计算机;光学灯;导管(电);锂离子电池;锂蓄电池;干电池;蓄电池用充电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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