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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51053号“黑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7407号
2021-09-15 00:00:00.0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朗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扬州朗伯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1651053号“黑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黑矢”,指定使用于第32类“果汁;软饮料;水(饮料);豆类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22660号“黑狮啤酒 超纯金冠 LOWEN BEER LION BEER IS BREWED FROM QUALITY INGREDIENTS及图”、第11296137号“黑狮啤酒 金爵 LOWEN BEER及图”、第1286996号“泰狮”、第6222659号“黑狮啤酒 超纯金冠”、第3137682号“黑狮王”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1966号“黑狮”、第1281964号“圣狮”、第1281965号“皇狮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51053号“黑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朗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扬州朗伯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1651053号“黑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黑矢”,指定使用于第32类“果汁;软饮料;水(饮料);豆类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22660号“黑狮啤酒 超纯金冠 LOWEN BEER LION BEER IS BREWED FROM QUALITY INGREDIENTS及图”、第11296137号“黑狮啤酒 金爵 LOWEN BEER及图”、第1286996号“泰狮”、第6222659号“黑狮啤酒 超纯金冠”、第3137682号“黑狮王”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1966号“黑狮”、第1281964号“圣狮”、第1281965号“皇狮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51053号“黑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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