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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77308号“SPES AUDACEM ADJUV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3382号
2018-10-23 00:00:00.0
申请人:埃琳诺霍莉斯女子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277308号“SPES AUDACEM ADJUV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PES AUDACEM ADJUVAT”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4813号“ORANDO LABORANDO及图”商标、第4964335号“LIBERTA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02044号“NISI•DOMINUS FRUSTR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277308号“SPES AUDACEM ADJUV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PES AUDACEM ADJUVAT”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4813号“ORANDO LABORANDO及图”商标、第4964335号“LIBERTA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02044号“NISI•DOMINUS FRUSTR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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