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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70451号“無比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5005号
2020-02-24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3期《商标公告》第24770451号“無比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無比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43378号“无比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770451号“無比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3期《商标公告》第24770451号“無比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無比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43378号“无比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770451号“無比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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