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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89230号“涷汸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203号
2024-12-12 00:00:00.0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鸿民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鸿民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89230号“涷汸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涷汸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饼干;小蛋糕”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1256号“东方红DONGFANGHONG”、第9255490号“东方红”、第34148678号“鸿运东方”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黄酒;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第841256号“东方红DONGFANGHONG”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亦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9230号“涷汸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鸿民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鸿民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89230号“涷汸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涷汸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饼干;小蛋糕”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1256号“东方红DONGFANGHONG”、第9255490号“东方红”、第34148678号“鸿运东方”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黄酒;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第841256号“东方红DONGFANGHONG”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亦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9230号“涷汸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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