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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74857号“臻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094号
2025-05-14 00:00:00.0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首泰恒丰酒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首泰恒丰酒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李思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1274857号“臻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50009号“贵”、第8550010号“贵”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利口酒);酒(饮料);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贵”,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74857号“臻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首泰恒丰酒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首泰恒丰酒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李思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1274857号“臻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50009号“贵”、第8550010号“贵”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利口酒);酒(饮料);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贵”,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74857号“臻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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