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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13601号“鼎举开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67572号
2024-03-19 00:00:00.0
申请人:大同市鼎鼎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13601号“鼎举开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5880号“开元”商标、第4834903号“开元”商标、第13414847号“开元”商标、第6939728号“开元及图”商标、第35670986号“开元”商标、第52078154号“开元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13601号“鼎举开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5880号“开元”商标、第4834903号“开元”商标、第13414847号“开元”商标、第6939728号“开元及图”商标、第35670986号“开元”商标、第52078154号“开元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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