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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79609号“德尔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562号
2023-01-28 00:00:00.0
申请人:浙江唐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79609号“德尔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7853号“德馨 TECH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50063号“德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首尾文字相同,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小五金器具、五金器具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79609号“德尔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7853号“德馨 TECH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50063号“德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首尾文字相同,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小五金器具、五金器具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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