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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92003号“盒厨子HECHUZ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128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盒马(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培贵
异议人盒马(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培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92003号“盒厨子HECHUZ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盒厨子HECHUZ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果;蜂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燕麦食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41413号“盒霸王”、第59342592号“盒大师”、第68731481号“盒大锅”、第44153015号“盒鲜锅”、第40096459号“盒马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92003号“盒厨子HECHUZ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培贵
异议人盒马(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培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92003号“盒厨子HECHUZ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盒厨子HECHUZ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果;蜂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燕麦食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41413号“盒霸王”、第59342592号“盒大师”、第68731481号“盒大锅”、第44153015号“盒鲜锅”、第40096459号“盒马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92003号“盒厨子HECHUZ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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