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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35775号“桔家艺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719号
2025-01-15 00:00:00.0
异议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惠文
异议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惠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35775号“桔家艺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桔家艺素”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54380号、第23598291号“桔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家具门;软垫”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桔家”,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5775号“桔家艺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惠文
异议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惠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35775号“桔家艺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桔家艺素”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54380号、第23598291号“桔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家具门;软垫”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桔家”,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5775号“桔家艺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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