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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56938号“三溪百草园”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280号
2025-01-13 00:00:00.0
异议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三溪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三溪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56938号“三溪百草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溪百草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奶饮料(以奶为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6578号“百草园及图”、第31083347号“百草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豆浆;果味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百草园”,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6938号“三溪百草园”商标在“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三溪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三溪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56938号“三溪百草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溪百草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奶饮料(以奶为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6578号“百草园及图”、第31083347号“百草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豆浆;果味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百草园”,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6938号“三溪百草园”商标在“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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