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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91791号“安娜泽尼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1043号
2021-11-22 00:00:00.0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珍文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7日对第42091791号“安娜泽尼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159503号“杰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60698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89929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竞争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杰尼亚(Zegna)的介绍信息;
2、杰尼亚百年图册;
3、杰尼亚品牌在全球范围内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的部分注册证及中文翻译;
4、杰尼亚品牌在中国的商标列表、部分商标档案;
5、杰尼亚(Zegna)品牌使用证据;
6、杰尼亚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子公司的财政报告;
7、杰尼亚在全国的专卖店列表、部分店铺租赁合同及票据;
8、2009-2017年产品型录及宣传册;
9、Zegna广告合同及相关材料;
10、申请人搜集的部分国内媒体宣传报道;
11、杰尼亚举办历届羊毛大奖的介绍及奖杯照片;
12、杰尼亚推广、合作活动的媒体报道及现场照片、部分合同等;
13、Zegna品牌所获荣誉介绍;
14、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
15、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的信息;
16、判定商标近似案件裁定;
17、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20年6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杰尼亚”与“ZEGNA”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已经形成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对应的“杰尼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珍文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7日对第42091791号“安娜泽尼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159503号“杰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60698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89929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竞争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杰尼亚(Zegna)的介绍信息;
2、杰尼亚百年图册;
3、杰尼亚品牌在全球范围内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的部分注册证及中文翻译;
4、杰尼亚品牌在中国的商标列表、部分商标档案;
5、杰尼亚(Zegna)品牌使用证据;
6、杰尼亚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子公司的财政报告;
7、杰尼亚在全国的专卖店列表、部分店铺租赁合同及票据;
8、2009-2017年产品型录及宣传册;
9、Zegna广告合同及相关材料;
10、申请人搜集的部分国内媒体宣传报道;
11、杰尼亚举办历届羊毛大奖的介绍及奖杯照片;
12、杰尼亚推广、合作活动的媒体报道及现场照片、部分合同等;
13、Zegna品牌所获荣誉介绍;
14、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
15、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的信息;
16、判定商标近似案件裁定;
17、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20年6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杰尼亚”与“ZEGNA”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已经形成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对应的“杰尼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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