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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345081号“鹤年传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1656号
2024-01-09 00:00:00.0
异议人:北京鹤年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鹤年传承中医诊所
异议人北京鹤年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鹤年传承中医诊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第68345081号“鹤年传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鹤年传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用蜂胶;医用药物;药茶;药用草药茶;医用化学制剂;药用化学制剂;医用洗浴制剂;医用营养食物;治小麦枯萎病的化学制剂;兽医用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5020号、第17192774号“鹤年堂”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用蜂胶;医用营养食物;兽医用药;杀虫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均为“鹤年”,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345081号“鹤年传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鹤年传承中医诊所
异议人北京鹤年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鹤年传承中医诊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第68345081号“鹤年传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鹤年传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用蜂胶;医用药物;药茶;药用草药茶;医用化学制剂;药用化学制剂;医用洗浴制剂;医用营养食物;治小麦枯萎病的化学制剂;兽医用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5020号、第17192774号“鹤年堂”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用蜂胶;医用营养食物;兽医用药;杀虫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均为“鹤年”,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345081号“鹤年传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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