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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41984号“无他头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183号
2025-05-2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6841984 |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本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本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41984号“无他头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他头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服装出租;殡仪”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03532号、第15279365号、第15279365A号“头条”、第38210363号、第15279521号“头条BYTEDANCE及图”、第35695517号“头条及图”、第13851655号、第15279512号、第47915696号“今日头条”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第23130300号“头条BYTEDANCE及图”、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予以保护, 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41984号“无他头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本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本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41984号“无他头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他头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服装出租;殡仪”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03532号、第15279365号、第15279365A号“头条”、第38210363号、第15279521号“头条BYTEDANCE及图”、第35695517号“头条及图”、第13851655号、第15279512号、第47915696号“今日头条”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第23130300号“头条BYTEDANCE及图”、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予以保护, 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41984号“无他头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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