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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17436号“鸡柳大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76335号
2022-12-30 00:00:00.0
申请人:武汉昌益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17436号“鸡柳大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52148号商标、第514211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应当予以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能够实现共存,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鸡柳大叔”与引证商标一、二经一定设计的中文部分“鸡柳大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自助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17436号“鸡柳大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52148号商标、第514211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应当予以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能够实现共存,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鸡柳大叔”与引证商标一、二经一定设计的中文部分“鸡柳大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自助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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