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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28247号“芝芙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230号
2023-01-08 00:00:00.0
异议人:芝芙莲天际统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坤复商务咨询中心
异议人芝芙莲天际统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坤复商务咨询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828247号“芝芙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芝芙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82308号、第37402023A号、第3082307号、第37402022号“芝芙莲”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3类“化妆品”、第5类“营养补充剂”、第30类“咖啡”、第35类“寻找赞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产品图片;小红书、微信公众号推文;网络销售平台截图;直播协议;参展照片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上在先使用“芝芙莲”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芝芙莲”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28247号“芝芙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坤复商务咨询中心
异议人芝芙莲天际统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坤复商务咨询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828247号“芝芙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芝芙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82308号、第37402023A号、第3082307号、第37402022号“芝芙莲”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3类“化妆品”、第5类“营养补充剂”、第30类“咖啡”、第35类“寻找赞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产品图片;小红书、微信公众号推文;网络销售平台截图;直播协议;参展照片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上在先使用“芝芙莲”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芝芙莲”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28247号“芝芙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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