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7958636号“无比首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01498号
2023-10-27 00:00:00.0
申请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8636号“无比首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12号“无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人名下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平台宣传情况、百度、360搜索截图、官网信息、淘宝商品信息、荣誉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7月4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首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引证商标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8636号“无比首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12号“无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人名下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平台宣传情况、百度、360搜索截图、官网信息、淘宝商品信息、荣誉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7月4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首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引证商标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