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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08976号“雀巢咖啡冰咖师NESCAFE GO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93号
2020-03-23 00:00:00.0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08976号“雀巢咖啡冰咖师NESCAFE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5590号“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80380号“GOLDE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18151号“金瀚海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45072号“ninja Gold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981882号“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676433号“G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096274B号“STOLICHNAYA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355341号“CHOICE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302583号“HICOMI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08976号“雀巢咖啡冰咖师NESCAFE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5590号“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80380号“GOLDE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18151号“金瀚海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45072号“ninja Gold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981882号“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676433号“G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096274B号“STOLICHNAYA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355341号“CHOICE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302583号“HICOMI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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