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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90973号“仲景喜宝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107号
2025-03-20 00:00:00.0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宛艾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宛艾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990973号“仲景喜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仲景喜宝宝”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娃娃衣;长毛绒玩具;玩具娃娃;填充玩具;木偶;牵线木偶;玩具;聚会用新奇玩具;玩具熊;玩具模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2786号“张仲景”商标、第4288123号“张仲景养生坊”商标、第41749934号“仲景药知道”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顾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商品上的“仲景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90973号“仲景喜宝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宛艾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宛艾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990973号“仲景喜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仲景喜宝宝”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娃娃衣;长毛绒玩具;玩具娃娃;填充玩具;木偶;牵线木偶;玩具;聚会用新奇玩具;玩具熊;玩具模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2786号“张仲景”商标、第4288123号“张仲景养生坊”商标、第41749934号“仲景药知道”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顾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商品上的“仲景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90973号“仲景喜宝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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