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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54801号“沃换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3013号
2021-08-13 00:00:00.0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无极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无极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454801号“沃换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换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23548号“沃”、第10609242号“沃”、第20765054号“沃家”、第9912479号“沃”、第7175155号“沃”、第9809366号“沃派”、第18668986号“沃 4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沃”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54801号“沃换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无极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无极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454801号“沃换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换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23548号“沃”、第10609242号“沃”、第20765054号“沃家”、第9912479号“沃”、第7175155号“沃”、第9809366号“沃派”、第18668986号“沃 4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沃”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54801号“沃换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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