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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88348号“HONLANHO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15440号
2020-08-17 00:00:00.0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肃宁县凌宇针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3日对第26588348号“HONLANH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海澜之家HEILAN HOME”系列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在宣传与使用过程中,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614690号、第11499875号“HEILAN HOME”商标、第15105696号“海澜之家HEILAN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存在大量抄袭摹仿“海澜之家HEILAN HOME”品牌的情形。此外,被申请人还抄袭模仿了“纪梵希”、“梅赛德斯”等商标,其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商标驰字[2009]第1165号关于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3、“海澜之家HLA”品牌所获荣誉、销售发票、申请人纳税证明及年度审计报告。
4、“海澜之家HEILAN HOME”广告合同、杂志宣传、参展证明及媒体采访报道。
5、在先行政裁定及司法判决。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经审查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内衣;帽;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袜”等商品上,上述商标的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5件商标,除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的“鸿岚之家”、“HONLANHOME”,还包括“梦梵熙”、“梅赛德斯”、“MERCEDES-BENZ”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提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因此,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HONGLANHOME”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HEILANHOME”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内衣;鞋;帽;袜;婚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肃宁县凌宇针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3日对第26588348号“HONLANH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海澜之家HEILAN HOME”系列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在宣传与使用过程中,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614690号、第11499875号“HEILAN HOME”商标、第15105696号“海澜之家HEILAN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存在大量抄袭摹仿“海澜之家HEILAN HOME”品牌的情形。此外,被申请人还抄袭模仿了“纪梵希”、“梅赛德斯”等商标,其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商标驰字[2009]第1165号关于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3、“海澜之家HLA”品牌所获荣誉、销售发票、申请人纳税证明及年度审计报告。
4、“海澜之家HEILAN HOME”广告合同、杂志宣传、参展证明及媒体采访报道。
5、在先行政裁定及司法判决。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经审查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内衣;帽;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袜”等商品上,上述商标的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5件商标,除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的“鸿岚之家”、“HONLANHOME”,还包括“梦梵熙”、“梅赛德斯”、“MERCEDES-BENZ”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提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因此,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HONGLANHOME”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HEILANHOME”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内衣;鞋;帽;袜;婚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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