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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14432号“手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31754号
2024-08-30 00:00:00.0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14432号“手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8181397号“猫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14432号“手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8181397号“猫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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