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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097号“老頭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85179号
2021-10-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627097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法国老人头服饰国际(香港)企业创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梦娇特(温州)鞋服有限公司(变更名义前:温州山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7097号“老頭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1349号决定,于2021年02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134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7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浙江老头牌服饰有限公司。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申请人还开设了多家特许专卖店对“老头”牌服饰进行销售,并对复审商标品牌产品进行宣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复审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浙江老头牌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浙江老头牌服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宣传册、产品及包装照片;
3、印刷宣传册收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为自制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宣传册、产品外包装等照片并未显示日期。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义乌市廿三里镇巴黎时装厂于1990年6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3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1月19日。复审商标于2003年1月7日经核准转让予法国老人头服饰国际(香港)企业创建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0年8月13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浙江老头牌服饰有限公司使用,但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还应结合具体的使用证据予以认定,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属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未能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证据3亦属自制证据,且该证据未能体现标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已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梦娇特(温州)鞋服有限公司(变更名义前:温州山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7097号“老頭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1349号决定,于2021年02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134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7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浙江老头牌服饰有限公司。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申请人还开设了多家特许专卖店对“老头”牌服饰进行销售,并对复审商标品牌产品进行宣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复审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浙江老头牌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浙江老头牌服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宣传册、产品及包装照片;
3、印刷宣传册收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为自制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宣传册、产品外包装等照片并未显示日期。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义乌市廿三里镇巴黎时装厂于1990年6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3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1月19日。复审商标于2003年1月7日经核准转让予法国老人头服饰国际(香港)企业创建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0年8月13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浙江老头牌服饰有限公司使用,但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还应结合具体的使用证据予以认定,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属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未能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证据3亦属自制证据,且该证据未能体现标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已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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