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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034451号“鉴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87830号
2023-10-16 00:00:00.0
申请人:罗朝志
委托代理人:云南戊祥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4451号“鉴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3411号“鉴楠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鉴楠”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仅相差一字,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云南戊祥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4451号“鉴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3411号“鉴楠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鉴楠”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仅相差一字,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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