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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76244号“地球村 GLOBAL VILLA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232号
2020-06-23 00:00:00.0
申请人:四川地球村旅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6244号“地球村 GLOBAL VILL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309号“地球村”商标、第1963433号“地球村”商标、第3494227号“TAIJ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共同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旅客、旅行预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货运、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地球村”,申请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6244号“地球村 GLOBAL VILL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309号“地球村”商标、第1963433号“地球村”商标、第3494227号“TAIJ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共同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旅客、旅行预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货运、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地球村”,申请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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