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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79595号“祥康如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132号
2024-11-14 00:00:00.0
异议人:贵州祥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玉忠
异议人贵州祥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玉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679595号“祥康如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祥康如意”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17415号“祥康XIANG KANG”、第14046705号“祥康 180”、第43557550号“祥康”、第63862570号“祥康酱香”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蜂蜜酒;白兰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祥康”,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79595号“祥康如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玉忠
异议人贵州祥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玉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679595号“祥康如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祥康如意”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17415号“祥康XIANG KANG”、第14046705号“祥康 180”、第43557550号“祥康”、第63862570号“祥康酱香”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蜂蜜酒;白兰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祥康”,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79595号“祥康如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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