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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16930号“苏氏荣华 SSRHM.C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5192号
2020-02-24 00:00:00.0
异议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4期《商标公告》第26916930号“苏氏荣华 SSRHM.C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氏荣华 SSRHM.CN”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8544号、第7647828号“元朗荣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7586号“大荣华”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馅饼;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豆包;食用淀粉;食用冰;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916930号“苏氏荣华 SSRHM.CN”商标在“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豆包;食用淀粉;食用冰;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4期《商标公告》第26916930号“苏氏荣华 SSRHM.C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氏荣华 SSRHM.CN”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8544号、第7647828号“元朗荣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7586号“大荣华”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馅饼;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豆包;食用淀粉;食用冰;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916930号“苏氏荣华 SSRHM.CN”商标在“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豆包;食用淀粉;食用冰;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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