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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56400号“初益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9008号
2021-05-12 00:00:00.0
异议人:东营市一大早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延超
异议人东营市一大早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延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956400号“初益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初益多”,指定使用于第29类“牛奶;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72029号、第24462877号“好益多”、第30594976号“好益多 72小时及图”、第30583977号“好益多 乳酸菌饮品 零脂肪 72小时发酵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酸奶;乳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56400号“初益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延超
异议人东营市一大早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延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956400号“初益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初益多”,指定使用于第29类“牛奶;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72029号、第24462877号“好益多”、第30594976号“好益多 72小时及图”、第30583977号“好益多 乳酸菌饮品 零脂肪 72小时发酵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酸奶;乳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56400号“初益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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