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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43869号“九阳乐养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9729号
2020-11-24 00:00:00.0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蚂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蚂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36143869号“九阳乐养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阳乐养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扬声器音箱;眼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752762号“九阳”、第1096588号“九阳及图”、第18684113号“九阳JOYOU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音像设备;眼镜;电子公告牌”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九阳”,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143869号“九阳乐养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蚂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蚂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36143869号“九阳乐养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阳乐养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扬声器音箱;眼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752762号“九阳”、第1096588号“九阳及图”、第18684113号“九阳JOYOU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音像设备;眼镜;电子公告牌”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九阳”,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143869号“九阳乐养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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