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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22877号“索奈克斯SONA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350号
2025-04-2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4122877 |
异议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天台龙源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天台龙源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122877号“索奈克斯SONA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奈克斯SONAX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2类“机车、挡泥板”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40525号、第16240524号、第16240522号、第16240521号“索纳克斯”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第3类、第21类、第37类商品或服务上,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13373号、第485175号“SONA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21类商品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14992号、第12414991号、第12414990号、第12414989号、第12414988号、第12414987号、第12414986号、第12414985号“SONA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6类、第7类、第17类、第20类商品上,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55653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第37类、第41类、第42类服务上,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41078号“SONA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为作品的表现形式,并非文字组合本身,被异议商标文字“SONAX”为普通印刷字体,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且我国作品登记制度为自愿登记,登记机关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异议人于本案中未提供证据印证其第01127378号《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的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仅凭该《作品登记证书》不能作为单独认定其对“顺耐服务及图形(SONAX SERVICE LOGO)”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依据,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22877号“索奈克斯SONA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天台龙源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天台龙源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122877号“索奈克斯SONA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奈克斯SONAX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2类“机车、挡泥板”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40525号、第16240524号、第16240522号、第16240521号“索纳克斯”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第3类、第21类、第37类商品或服务上,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13373号、第485175号“SONA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21类商品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14992号、第12414991号、第12414990号、第12414989号、第12414988号、第12414987号、第12414986号、第12414985号“SONA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6类、第7类、第17类、第20类商品上,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55653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第37类、第41类、第42类服务上,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41078号“SONA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为作品的表现形式,并非文字组合本身,被异议商标文字“SONAX”为普通印刷字体,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且我国作品登记制度为自愿登记,登记机关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异议人于本案中未提供证据印证其第01127378号《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的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仅凭该《作品登记证书》不能作为单独认定其对“顺耐服务及图形(SONAX SERVICE LOGO)”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依据,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22877号“索奈克斯SONA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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