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1588683号“MURRAY STAR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15156号
2019-12-23 00:00:00.0
申请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5日对第21588683号“MURRAY STA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根据其成立目的,有义务保护其成员(苏格兰威士忌酿造商)的利益,保护苏格兰传统酿造地区的地名以及苏格兰威士忌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争议商标中的英文“MURRAY”(穆雷)是苏格兰特有的姓氏,该商标注册使用在威士忌等酒精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来源于苏格兰,或与苏格兰存在某种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必然导致相关公众对酒精饮料的来源和产地产生误认甚至受到欺骗,并同时损害申请人及苏格兰威士忌的良好声誉。
3、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酒类生产企业,熟谙苏格兰威士忌的相关背景,其在第33类申请了多件明显指向苏格兰的酒类商标。此外,被申请人也十分熟悉葡萄酒的相关背景,同样将一些著名的酿酒葡萄品种作为商标申请。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一贯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成立证明文件及其中文翻译、申请人行业章程及其中文翻译;
2、苏格兰威士忌在不同国家的法定定义;
3、第5915032号“苏格兰威士忌”商标以及第5915031号“SCOTCH WHISKY”商标的集体商标注册证;
4、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包含的公告新闻;
5、苏格兰正式出版物《THE CLANS AND TARTANS OF SCOTLAN》(苏格兰家族和花格子)一书收录的关于“MURRAY”苏格兰家族的介绍的复印件及中文翻译;
6、维基百科关于“MURRAY”(穆雷)姓氏的介绍网页打印件及其摘译;
7、苏格兰爱丁堡地区的电话簿复印件;
8、百度百科关于安迪•穆雷(Andy Murray)的介绍网页打印件;
9、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网站介绍;
10、被申请人名下第33类“Murray”系列商标申请档案;
11、被申请人名下将葡萄品种作为商标申请的档案及相关葡萄品种的背景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MURRAY”没有固定含义,并非固定指向苏格兰姓氏,争议商标使用于指定酒类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苏格兰。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设立的澳洲漠力河酒庄的外文名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被申请人商标保护的正当需要,使用于葡萄酒等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葡萄酒生产企业之一,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其名下“威龙及图”商标早在2005年即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基于自身经营发展的需求而设计,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主观恶意,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被申请人官网截图;产品图片;关于认定“威龙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威龙”品牌最早销售凭证;2014年-2016年被申请人部分经销商与分销商签订的合同;“威龙”网络销售截图;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企业宣传册文案;相关媒体报道;获得的奖项荣誉;被申请人相关社会公益;领导视察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由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见2019年3月21日第1640期《商标注册公告》)。
2、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威龙歌海纳”、“歌海纳”、“威龙玛瑟兰”、“玛瑟兰”、“WEILONG GRENACHE”、“GRENACHE”、“威龙黑比诺”、“黑比诺”等多件与酿酒葡萄品种名称相近似的商标。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本案争议商标由“MURRAY STARS”构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MURRAY”仅仅指向苏格兰姓氏。争议商标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并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2,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威龙歌海纳”、“歌海纳”、“威龙玛瑟兰”、“玛瑟兰”、“WEILONG GRENACHE”、“GRENACHE”、“威龙黑比诺”、“黑比诺”等多件与酿酒葡萄品种名称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显属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5日对第21588683号“MURRAY STA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根据其成立目的,有义务保护其成员(苏格兰威士忌酿造商)的利益,保护苏格兰传统酿造地区的地名以及苏格兰威士忌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争议商标中的英文“MURRAY”(穆雷)是苏格兰特有的姓氏,该商标注册使用在威士忌等酒精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来源于苏格兰,或与苏格兰存在某种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必然导致相关公众对酒精饮料的来源和产地产生误认甚至受到欺骗,并同时损害申请人及苏格兰威士忌的良好声誉。
3、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酒类生产企业,熟谙苏格兰威士忌的相关背景,其在第33类申请了多件明显指向苏格兰的酒类商标。此外,被申请人也十分熟悉葡萄酒的相关背景,同样将一些著名的酿酒葡萄品种作为商标申请。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一贯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成立证明文件及其中文翻译、申请人行业章程及其中文翻译;
2、苏格兰威士忌在不同国家的法定定义;
3、第5915032号“苏格兰威士忌”商标以及第5915031号“SCOTCH WHISKY”商标的集体商标注册证;
4、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包含的公告新闻;
5、苏格兰正式出版物《THE CLANS AND TARTANS OF SCOTLAN》(苏格兰家族和花格子)一书收录的关于“MURRAY”苏格兰家族的介绍的复印件及中文翻译;
6、维基百科关于“MURRAY”(穆雷)姓氏的介绍网页打印件及其摘译;
7、苏格兰爱丁堡地区的电话簿复印件;
8、百度百科关于安迪•穆雷(Andy Murray)的介绍网页打印件;
9、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网站介绍;
10、被申请人名下第33类“Murray”系列商标申请档案;
11、被申请人名下将葡萄品种作为商标申请的档案及相关葡萄品种的背景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MURRAY”没有固定含义,并非固定指向苏格兰姓氏,争议商标使用于指定酒类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苏格兰。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设立的澳洲漠力河酒庄的外文名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被申请人商标保护的正当需要,使用于葡萄酒等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葡萄酒生产企业之一,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其名下“威龙及图”商标早在2005年即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基于自身经营发展的需求而设计,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主观恶意,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被申请人官网截图;产品图片;关于认定“威龙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威龙”品牌最早销售凭证;2014年-2016年被申请人部分经销商与分销商签订的合同;“威龙”网络销售截图;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企业宣传册文案;相关媒体报道;获得的奖项荣誉;被申请人相关社会公益;领导视察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由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见2019年3月21日第1640期《商标注册公告》)。
2、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威龙歌海纳”、“歌海纳”、“威龙玛瑟兰”、“玛瑟兰”、“WEILONG GRENACHE”、“GRENACHE”、“威龙黑比诺”、“黑比诺”等多件与酿酒葡萄品种名称相近似的商标。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本案争议商标由“MURRAY STARS”构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MURRAY”仅仅指向苏格兰姓氏。争议商标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并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2,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威龙歌海纳”、“歌海纳”、“威龙玛瑟兰”、“玛瑟兰”、“WEILONG GRENACHE”、“GRENACHE”、“威龙黑比诺”、“黑比诺”等多件与酿酒葡萄品种名称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显属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