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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62405号“速能蚁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122号
2025-03-10 00:00:00.0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金荣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金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62405号“速能蚁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速能蚁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源插座;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池;手机充电器;电动汽车用充电桩;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智能手机用壳;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生物指纹门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61845号“智能蚁”、第25366281号“有只蚂蚁”、第67175407号“蚁校”、第27217461号“蚂蚁信蓉”、第31133687号“邻客蚁”、第25370326号“蓝色蚂蚁”、第67177764号“蚂蚁财富”、第23020043号“蚂蚁金服”、第20747703号“ANT FINANCIA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平板电脑;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智能手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62405号“速能蚁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金荣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金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62405号“速能蚁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速能蚁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源插座;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池;手机充电器;电动汽车用充电桩;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智能手机用壳;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生物指纹门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61845号“智能蚁”、第25366281号“有只蚂蚁”、第67175407号“蚁校”、第27217461号“蚂蚁信蓉”、第31133687号“邻客蚁”、第25370326号“蓝色蚂蚁”、第67177764号“蚂蚁财富”、第23020043号“蚂蚁金服”、第20747703号“ANT FINANCIA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平板电脑;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智能手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62405号“速能蚁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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