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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882776号“海途龘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2655号
2025-05-20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阳谷海途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阳谷海途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882776号“海途龘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途龘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合成橡胶;硬橡胶;非金属软管;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农业用橡胶软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非建筑物用隔热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海运集装箱用塑料填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9号“龙”、第4266766号“龙牌”、第14005137号“工程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矿棉(绝缘体);绝缘耐火材料;隔音材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882776号“海途龘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阳谷海途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阳谷海途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882776号“海途龘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途龘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合成橡胶;硬橡胶;非金属软管;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农业用橡胶软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非建筑物用隔热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海运集装箱用塑料填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9号“龙”、第4266766号“龙牌”、第14005137号“工程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矿棉(绝缘体);绝缘耐火材料;隔音材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882776号“海途龘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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