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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24766号“MARLBOR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5027号
2022-12-05 00:00:00.0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市薇薇安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品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市薇薇安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2124766号“MARLBO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RLBORO”指定使用于第21类“盆(容器);盆(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40号、第25959672号“MARLBORO”、第279473号“MARLBORO及图”、第719791号、第352035号、第26453689号“万宝路”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4类“卷烟;烟及烟草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烟草”等商品上的“万宝路”、“MARLBORO”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英文商标文字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124766号“MARLBO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市薇薇安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品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市薇薇安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2124766号“MARLBO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RLBORO”指定使用于第21类“盆(容器);盆(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40号、第25959672号“MARLBORO”、第279473号“MARLBORO及图”、第719791号、第352035号、第26453689号“万宝路”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4类“卷烟;烟及烟草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烟草”等商品上的“万宝路”、“MARLBORO”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英文商标文字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124766号“MARLBO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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